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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司調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宸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卉嫻 
代  理  人  蘇忠聖律師

相  對  人  紀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同法第405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查,本件係兩造所簽訂全自動斷漿噴射塗佈系統購銷合約所生爭議,依該合約第8條第2項:「如若無法協商解決,管轄的地方是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且聲請人於112年1月10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