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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小字第 10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瑞昱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宸 
被      告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