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瑞昱華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7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