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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小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
原      告  張雲隆 
被      告  佳屋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彰化縣員林市,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