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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小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宋英哲  
被      告  柳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柳正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柳政良」。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