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小字第123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柳正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柳政良」。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