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小字第1315號
原 告 張祐瑋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2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