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434號
原 告 徐玉琴
吳美葳
黃桂英
盧錦連
郭熾遇
李嘉羚
蔡沛慈
兼
共 同
被 告 華岡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文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華岡旅行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兩造均不爭執
本件旅遊行程由宣傳單所列之早去晚回,更改為早去早回
等情,可認原告權益受損,是契約解除不
可歸責於原告,被告華岡旅行社有限公司應返還定金新臺幣16,000元。至本件定金最終係由被告華岡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是原告向被告黃文琪請求返還定金之部分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