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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小字第 19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巨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原      告  張健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姿蓉 
被      告  廖經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巨大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健華15,880元,及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