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大中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俊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