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717號
原 告 翁子軒
被 告 欣藝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新臺幣65,000元範圍內,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2325號
執行命令失效日止,
按月將王宥翔每月
得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
費等在內)之3分之1,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2325號卷第45~46頁附表所示之移轉比例給付予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