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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小字第 7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717號
原      告  翁子軒 
被      告  欣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新臺幣65,000元範圍內,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至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2325號執行命令失效日止,按月將王宥翔每月
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
費等在內)之3分之1,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2325號卷第45~46頁附表所示之移轉比例給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