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0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6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