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淨菡
即 原 告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