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1164號
即 原 告 葉步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籽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9,0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