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1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建斌
被 告 欣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品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