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