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被 告 奕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游騰政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