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292號
原 告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原名:品信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債務人對於
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
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瞰車大-衛星車隊管理服務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查
兩造間所簽訂之「瞰車大衛星車隊管理服務契約」第七條第6項約定,兩造合意
關於該合約
法律關係所發生之爭執,以原告公司所在地之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
可證;
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即無管轄權,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