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字第533號
原 告 侑達鋼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原告公司及
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
起訴狀原本並檢附
繕本,或提出委任馬在勤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代理權),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起訴狀查無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起訴狀上雖記載具狀人為訴訟代理人馬在勤律師、複代理人陳佳雯律師,然未檢附委任狀,
難認訴訟代理人業經原告委任,是本件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茲依
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命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