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簡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魏乘曜 
被      告  翔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仙 

被      告  陳俊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絃 
            李佩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16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