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申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2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所載。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