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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1 年度壢簡字第 7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7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申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  鄭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