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鉅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江育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爰依法聲請將聲請人向相對人所寄發
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因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住在原居所,則與
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
尚屬有間。
三、查相對人之戶籍址在基隆市暖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則聲請人送達存證信函之地址則係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號10樓,有信封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
住所送達,則
難認相對人有行方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顯與
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