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調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