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壢調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2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費,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
可稽,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