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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他調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他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秋宣如 
            曾嘉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裕峰 
被      告  蘇淑莉 
            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蘇淑莉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被告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