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俊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