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