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廷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11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