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志燦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屆期未為清償,
嗣後該公司將
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為此爭議聲請調解等語。
惟查,相對人長期患有精神疾病,須於療養中心住院治療,並經由家人致電表示原訂調解
期日將無法到庭,且無代理人可代理到庭,此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本院電話紀錄在卷
可稽。從而,
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依相對人狀況不能調解,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