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石芊宜
被 告 悅鈞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因至
被告所經營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之餐廳發生消費糾紛,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