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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小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石芊宜 
法定代理人  吳慧珠 
被      告  悅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至被告所經營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之餐廳發生消費糾紛,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價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