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
承攬被告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上方管線施作清潔作業(下稱
系爭工作),約定原告以1日4工清潔管線,被告則應給付原告
報酬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下稱系爭契約)。
詎原告已花費1日4工為被告社區清潔管線,完成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卻未給付原告報酬,為此,
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三、被告固不否認有請原告為其清潔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線,
惟以
異議狀表示原告除塵工作僅完成60%,故未支付原告報酬
云云。觀
兩造簽約之報價單上記載:金額15,000元,工作人數:4人/工作日數:1日……,下方並有被告社區主委簽章確認,可見原告之工作內容係以1日4工清潔停車場管線,並
非將被告社區停車場管線全部除塵完畢。是原告既已派遣4工花費1日時間為被告清理管線,即已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