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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小字第 23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91號
原      告  黃銀珍 
被      告  郭傑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日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