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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小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60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被      告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尚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
    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竹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