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小字第411號
原 告 曾苡嫙
被 告 王闡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