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小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柯建宗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原告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