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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小字第 7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747號
原      告  永誠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耀 
被      告  湯騏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9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