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