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即 原 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崧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