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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裕國
聲 請 人
鴻築新米蘭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桃園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秋春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美杏與
被告
王益宏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參觀訴訟,未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