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
原 告 張健雄
被 告 張家銘
韓商現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珍濟 Lee Jin Je
被 告 李宇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珍濟 Lee Jin Je為
被告韓商現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宇鎬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ㄧ、次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 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 韓商現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宇鎬,
嗣於
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珍濟 Lee Jin Je,有 外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1份在卷
可參,且未據
兩造提出書 狀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 命李珍濟 Lee Jin Je為被告韓商現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李宇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二、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210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