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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1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陳艷花 
被      告  王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