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2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蔡明順
被      告    信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信立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信立公司)前邀同被告呂淑精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8日、110年9月16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12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至114年6月8日止及115年9月16日止,借款利率分別於110年3月27日、111年6月30日以前,年息1%固定計息,分別自110年3月28日、111年7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利率1.005浮動計息%;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上開週年利率加收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依上開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清償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今就系爭尚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5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請求金額
本金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349,606元










257,665元



利息
自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8%



違約金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1,941元
利息
自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8%



違約金


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