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378號
即 被 告 黃千娪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鄧守眞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另查反訴原告
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應提出車主讓與本件損害賠償
債權之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