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62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俊富即龍宸冷氣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龍宸冷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廖俊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廖俊富即龍宸冷氣工程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