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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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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7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728號
原      告  清竹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雄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受 告 知人  吳桂津  
被      告  如附表一編號1至435(排除編號1、2、50、71、10
            1、139、154、166、180、240、247、248、259、
            261至269、274、284、290、304、310、318、32
            5、352、353、385、4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4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9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41至243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乾造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戴端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4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49、416、417、434、43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次郎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羅玉昭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正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古景洋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176及公同共有70000分之176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3至41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玉枝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8至42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李秀連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04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張玉維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附表一編號403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張震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即本件原始原告蔡長泰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然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2月20日將其應有部分2000分之50移轉登記予原告,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本院主卷三第290頁反面及第110頁),原告於114年3月26日以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主卷四第98頁),因本件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且部分共有人需行公示送達,欲獲兩造全體同意顯有困難,故本院於114年4月17日裁定許可原告承當本件訴訟(見本院主卷四第142至147頁),並將該承當訴訟裁定送達兩造(見本院主卷四第150至164頁、114年5月21日庭期(裁定)回證卷),是參照上揭規定,本件由原告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2、139、154、166、247、248、259、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而附表一編號2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3至425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154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55、156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166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6至428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47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249、416、417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48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34、435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59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18至422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90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10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18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13至415所示之被告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25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而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主卷四第68至71頁;主卷六第14至18頁;主卷四第221至223頁;主卷四第49至52頁;主卷六第19至24頁;主卷四第72至76頁;主卷四第44至48頁;主卷五第269至273頁;主卷四第41至43頁;主卷五第261至268頁);附表一編號139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9至431所示之被告,有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個資卷第19至27頁)。
 ㈡原告以114年1月2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聲請調查證據陳報狀、114年3月1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追加訴之聲明狀、114年5月2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訴之聲明二狀、
  114年8月21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114年10月8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114年10月17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二狀(見本院主卷四第28至39、56至67、209至220頁、主卷五第221至232、250至260頁、主卷六第3至13頁)就前述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上開書狀送達等繼承人(見本院主卷四第225至227頁、主卷六第45頁、回證卷三、114年5月21日庭期回證卷、115年1月21日庭期回證卷),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另附表一編號131所示之被告蕭輔宏於訴訟繫屬中成年,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主卷五第70頁反面),惟因原告與被告蕭輔宏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命被告蕭輔宏承受訴訟(見本院主卷六第32至37頁),而本院亦已將該承受訴訟裁定送達兩造(見本院主卷六第38至49、51至53頁、115年1月21日庭期回證卷),亦與前開規定相符,當應准許。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請准將本件土地歸由原告取得。嗣因本件土地共有人死亡而陸續追加繼承登記聲明,並於本院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見本院主卷五第230至232、244、259頁、主卷六第12、13頁),核其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一編號8、44、74至77、86、126、127、133、134、140、142、144、145至148、202、206、212、215至217、219、230、231、257、270至273、278、282、350、401、402、404所示之被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餘被告,除附表一編號188、281、297、356至359、363所示者外,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共有之本件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本件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倘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將過度割裂本件土地,致本件土地無法完全利用進而減損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可見本件土地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故請求以變價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
 ㈡另附表一編號1、50、71、240、274所示之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而附表一編號2、139、154、166、247、248、259、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然彼等繼承人皆尚未就彼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自有請求彼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又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被告亦於起訴前死亡,且渠等業經苗栗地方法院與新北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即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惟該遺產管理人尚未就渠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故當有請求該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
 ㈢爰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
二、附表一編號8、44、74至77、86、126、127、133、134、140、142、144、145至148、202、206、212、215至217、219、230、231、257、272、401、402、404所示之被告,雖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沒有意見;附表一編號270、271、273、278、282、350所示之被告,亦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惟並未敘明具體理由;附表一編號423、425所示之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曾提出民事答辯狀,惟業已具狀表明撤回答辯,等同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附表一編號188、281、297、356至359、363所示之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未提出具體答辯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共有人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式為分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與請求該死亡者之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於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未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1、50、71、240、274所示之被告均於起訴前,渠等繼承人分別為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與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與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與241至246、249至258、260、403所示之被告,與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主卷一第56、528、529頁、主卷三第294反面至314頁、主卷四第68反面至71頁;主卷一第120、530頁、主卷三第314反面至324頁、447頁反面;主卷一第155、156頁、主卷三第130至138、325至354反面、355反面至366、367反面至399、448至453頁、主卷四第221至223、主卷六第14至18頁、本院個資卷;主卷一第395、398頁、主卷二第386至389頁、主卷三第399反面至402、403反面至407頁、主卷四第49至52、72至76頁、主卷六第19至24頁;主卷二第362頁、主卷三第139、140、453反面至471頁;主卷一第540至579頁)。又上開繼承人除附表一編號244至246、249至258、260、403所示之被告,已就被繼承人范姜文秀部分辦妥繼承登記外,其餘繼承人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是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與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與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與241至243所示之被告,與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各自就被繼承人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於法有據
 ⒉附表一編號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彼等繼承人已如前述。復揆諸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彼等繼承人亦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原告請求彼等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與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與413至415所示之被告,與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各自就被繼承人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亦有理由。
 ⒊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被告於起訴前即死亡,並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見本院主卷二第394頁)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見本院主卷三第111頁)選任徐芝樺為渠等遺產管理人,惟揆諸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徐芝樺尚未就渠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是原告請求渠等遺產管理人就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當有理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件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自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兩造就本件土地並未定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情事等節,業據提出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並為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之被告所未爭執,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已請求本件土地已歿共有人之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管理人登記,如前所述,且本件土地法定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分割本件土地,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當。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當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定之,包括法律上之困難,如法律上禁止細分,以及事實上之困難,如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所獲分配之共有物極少,致難以利用,故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就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效用以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況、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為公平之考量。查,本件土地含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後,共達400多位,然本件土地面積僅1,890平方公尺,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主卷三第280頁),是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產生畸零地或形狀破碎難以利用之問題,進而降低本件土地經濟上利用價值,足見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顯有困難。至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可使本件土地消滅共有關係,除有助提昇本件土地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外,各共有人亦得以變賣之價金分配取得換價,將土地轉換為更具經濟流通性之現金,並享受與應有部分比例相應之等值利益,況共有人如有意願取得本件土地,亦可透過參與競標之方式達成目的,是本院審酌上情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方能兼顧兩造利益及公平性。
 ㈣從而,原告請求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併請求附表一編號1、2、50、71、139、154、166、240、247、248、259、274、290、310、318、325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與附表一編號304、403之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均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審酌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法律規定不得不然,併參酌原告於本件土地鑑價完成後始變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致該鑑價費用成為不必要之訴訟成本,倘要求被告承擔此部分費用,實有違公允,再審酌避免因應有部分比例過小致訴訟費用計算過於複雜及兩造共有比例情形、分割所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方屬妥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一
編號
稱謂
姓名
地址
1
被告
范姜邦(歿)
 
2
被告
范姜玉祥(歿)

3
被告
范許淑青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4
被告
范姜群誠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5
被告
范姜群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6
被告
范姜荃弘
新竹市○區○○街0號8樓之2
7
被告
朱木招
新竹縣○○鄉○○00號
8
被告
范姜群卉
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9
被告
范姜群宇
新竹縣○○鄉○○00號
10
被告
黃京正
苗栗縣○○鄉○○000000號
11
被告
黃谷任
臺中市○里區○○路00號6樓
12
被告
黃谷安
新竹縣○○鄉○○路000號
13
被告
黃白霜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3樓之1
14
被告
黃靖芸
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15
被告
黃白束
花蓮縣○里鄉○○路000號
16
被告
黃晨瑄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17
被告
林振鐘
新竹縣○○鄉○○00號
18
被告
林世豐
新竹縣○○鄉○○00號
19
被告
林俊宏1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0
被告
林媛珠
新竹縣○○鄉○○00號
21
被告
林媛秋
新竹縣○○鄉○○00號
22
被告
林媛慧
新竹縣○○鄉○○○○000號
23
被告
林媛芬
新竹縣○○鄉○○00號
24
被告
林明德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5
被告
林宥安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5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6
被告
林妍縈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7
被告
官瑞玉
新竹縣○○鎮○○街00號
28
被告
范姜趙興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28
輔助人
范姜元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29
被告
謝淑慧
桃園市○○區○○○街000號
30
被告
范姜媛
桃園市○○區○○○街000號
31
被告
范姜如
桃園市○○區○○○街000號
32
被告
范姜朝盛
新竹縣○○鎮○○00○0號
33
被告
范姜月娥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34
被告
范姜雅薰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35
被告
范姜永霖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
被告
范姜依含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1
37
被告
范姜依芬
桃園市○○區○○路000號
38
被告
范姜依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
39
被告
范姜豪
桃園市○○區○○路000號
40
被告
范姜國旺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41
被告
范姜笠恩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5
42
被告
陳耀炎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3
被告
陳建成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4
被告
陳巧雯
桃園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
45
被告
彭春嬌
新竹縣○○鄉○○路00號
46
被告
彭苙扉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2
47
被告
彭春惠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48
被告
彭盛宏
桃園市○○區○○○街000號18樓
49
被告
彭盛職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
被告
范姜文(歿)
 
51
被告
范姜坤燕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52
被告
范姜坤銘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53
被告
范姜素娥
桃園市○○區○○路000號
54
被告
魏福賢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9
55
被告
魏秋榮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56
被告
魏鳯珠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9
57
被告
范姜献華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58
被告
范姜英萍
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
59
被告
曾建振
桃園市○○區○○○路000號
60
被告
曾明弘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61
被告
曾建紹
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62
被告
范姜勝德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3
被告
范姜美舒
桃園市○○區○○○0號
64
被告
范姜年廷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
64
輔助人
羅文伶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
65
被告
范姜美容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1
66
被告
周月娥
臺北市○○區○○街00○0號
67
被告
蕭惠嬪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68
被告
蕭惠宇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69
被告
蕭惠安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1
70
被告
蕭正鑫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2
71
被告
范姜富(歿)
 
72
被告
謝范桂香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73
被告
范金妹
桃園市○○區○○路00號
74
被告
范盈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75
被告
范玉美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76
被告
范群乾
桃園市○○區○○○街000號
77
被告
范有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78
被告
范有福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79
被告
蒲范榮妹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80
被告
邢國英
新竹縣○○鄉○○○街00號8樓
81
被告
邢國駿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82
被告
邢美玲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83
被告
邢惠玲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84
被告
范菊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85
被告
李賴玉娥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86
被告
郭賴玉梅
臺中市○里區○○○街00號
87
被告
范姜勇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88
被告
范秀鳳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89
被告
葉倫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1樓之3
90
被告
葉倫坓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91
被告
葉倫村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00號
92
被告
蔡葉秀榮
新北市○○區○○○00號
93
被告
葉芊妤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0樓之3
94
被告
徐古梅英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95
被告
徐惠珠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96
被告
徐玲蘭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97
被告
湯阿妹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98
被告
徐博明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99
被告
徐博文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100
被告
徐伯騰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101
被告
林秋菊(撤回)

102
被告
徐崇益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103
被告
徐惠珍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104
被告
徐玉姿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05
被告
徐錫裁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6
被告
邱秀枝
桃園市○○區○○路00號
107
被告
呂明訓
桃園市○○區○○路00號
108
被告
呂佩君
桃園市○○區○○路00號
109
被告
呂佩珊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7
110
被告
呂佩儒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1
111
被告
呂芳森
桃園市○○區○○路00號
112
被告
呂玉嬌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13
被告
呂玉霞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114
被告
古秀華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115
被告
余秀蘭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16
被告
古皓夫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17
被告
卓德光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8
被告
卓聖方
桃園市○○區○○路000○00號11樓
119
被告
卓聖耕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20
被告
古清雅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121
被告
黃火玉
桃園市○○區○○路000號
122
被告
黃玉樹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123
被告
黃鈺庭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124
被告
葉徐秀錦
桃園市○○區○○街00號
125
被告
徐秀連
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126
被告
蕭陳秀英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27
被告
蕭家益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128
被告
蕭詠隆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
129
被告
吳碧惠
桃園市○○區○○路00000號3樓
130
被告
蕭瑋如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1
被告
蕭輔宏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2
被告
蕭家清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3
被告
蕭興成
桃園市○○區○○○○街000號
134
被告
蕭高玉琴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5
被告
蕭家豪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6
被告
蕭家峰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7
被告
高家富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8
被告
蕭興和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9
被告
江蕭阿蘭(歿)

140
被告
曾蕭秀琴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141
被告
范姜清龍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0號
142
被告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3
被告
范姜清風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144
被告
范姜弘育
桃園市○○區○○街00號
145
被告
范大妹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146
被告
范姜若蓁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樓
146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7
被告
范甘妹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147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8
被告
范秀瑜
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148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9
被告
范姜張金鳳
新竹縣○○鎮○○路000號
150
被告
范姜璟德
新竹縣○○鎮○○路000號
151
被告
范姜正檀
新竹縣○○鎮○○街00號
152
被告
范姜正豐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153
被告
范姜玉珍
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154
被告
范姜彭碧蘭(歿)

155
被告
范姜雯俐
新竹縣○○鎮○○路00號
156
被告
范姜宗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157
被告
范姜清坎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
158
被告
范姜証龑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1
159
被告
范姜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
160
被告
范姜嬌
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161
被告
陳范姜金蘭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9樓
162
被告
萬春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3
被告
黃曉君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4
被告
黃曉晴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5
被告
黃曉貞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166
被告
黃教儒(歿)

167
被告
黃政賜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8
被告
黃政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9
被告
黃有貴
桃園市○○區○○0000號(遷出)
170
被告
黃政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71
被告
范姜盛
花蓮縣○○鄉○○路000號
172
被告
范姜財
花蓮縣○○鄉○○路00號
173
被告
范秀菊
臺中市○○區○○路00號
174
被告
王淳逸
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175
被告
王艷萍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遷出)
176
被告
王靜巧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
177
被告
王瑾莉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
178
被告
范坡
花蓮縣○○鄉○○路000號
179
被告
陳二禎
桃園市○○區○○街00號
180
被告
黃菊妹(撤回)

181
被告
陳國仁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2
被告
陳國兆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3
被告
陳美玲
桃園市○鎮區○○路00號3樓
184
被告
陳達欽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5
被告
陳義芳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2樓
186
被告
陳達君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7
被告
陳招良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188
被告
陳麗媛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89
被告
陳慧敏
桃園市○○區○○路000號
190
被告
鄭嘉賢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8樓
191
被告
鄭嘉銘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192
被告
鄭嘉瑋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193
被告
鄭金水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1
194
被告
鄭金龍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5
195
被告
鄭秀鑾
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196
被告
鄭秀嬌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3
197
被告
許秀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8
被告
陳怡君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9
被告
陳怡佳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0
被告
陳曉靜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1
被告
陳建志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2
被告
陳國煌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03
被告
杜陳阿菜
新北市○○區○○路00號
204
被告
劉陳鳳玉
桃園市○鎮區○○路00000號
205
被告
卓陳鳯環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
206
被告
陳金玲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
207
被告
陳范月梅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208
被告
范桂英
花蓮縣○○鄉○○路000號
209
被告
范秋滿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
210
被告
林振春
花蓮縣○○鄉○○路00號
211
被告
林振德
花蓮縣○○鄉○○路00號
212
被告
林秀蘭
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5樓
213
被告
林秀珠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214
被告
莊桂香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214
監護人
洪鎮福
花蓮縣○○鄉○○○街00號
215
被告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6
被告
張俊傑
桃園市○○區○○○街0號14樓
216
訴訟代理人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7
被告
張曉綾
桃園市○○區○○○路00號14樓
217
訴訟代理人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8
被告
張民樑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19
被告
張民康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20
被告
林桂英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221
被告
張竣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222
被告
張竣能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223
被告
黃張美慧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24
被告
徐張淑妹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25
被告
張美玉
桃園市○○區○○○街0000號
226
被告
徐同立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7
被告
徐同協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8
被告
徐月玲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9
被告
徐美玲
桃園市○○區○○街0000號
230
被告
池增雄
桃園市○鎮區○○路0000巷00號
231
被告
池阿水
新竹縣○○鄉○○路000號
232
被告
張壬水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233
被告
張坤成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234
被告
張坤星
桃園市○○區○○○○街00000號6樓
235
被告
張坤龍
桃園市○○區○○路00000號12樓
236
被告
張坤明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237
被告
張美香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238
被告
張美珠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39
被告
李池幸妹
桃園市○○區○○路000號
240
被告
范姜文秀(歿)
 
241
被告
陳范勤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42
被告
范阿花
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243
被告
詹范玉嬌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244
被告
范姜群寶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
245
被告
范姜群生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246
被告
范姜松光
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247
被告
張次郎(歿)

248
被告
張震文(歿)

249
被告
張嘉萍(兼張次郎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250
被告
徐文雄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
251
被告
徐政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252
被告
徐淑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3
被告
徐惠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4
被告
徐碧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5
被告
李木清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6
被告
李木枝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7
被告
李秀珍
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258
被告
李秀玉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259
被告
李秀連(歿)

260
被告
李秀春
新竹縣○○鄉○○路00號
261
被告
潘嘉惠(撤回)

262
被告
曾楷逸(撤回)

263
被告
曾菊櫻(撤回)

264
被告
曾登霖(撤回)

265
被告
曾羽婕(撤回)

266
被告
曾瑜鈁(撤回)

267
被告
曾雲嬌(撤回)

268
被告
曾家琳(撤回)

269
被告
范照子即李范姜金鳳(歿)
 
270
被告
范傳治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70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1
被告
范姜鈞照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271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2
被告
葉日崇
新北市○○區○○街0號3樓
273
被告
范姜明溪(兼范戴端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3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4
被告
范戴端妹(歿)
 
275
被告
葉佳湧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2
276
被告
范姜乾順
臺北市○○區○○街000號
277
被告
范姜朝源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8
被告
范啓光
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
278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9
被告
范姜坤爐
桃園市○○區○○○00000號
280
被告
范姜朝淦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281
被告
范姜黃蘭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81
訴訟代理人
范姜金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81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82
被告
范姜榮錦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82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83
被告
范姜宏森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1
284
被告
范姜榮全(撤回)

285
被告
范姜世晟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286
被告
范姜庚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87
被告
范姜榮助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
288
被告
范姜貴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289
被告
范姜春秀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290
被告
古景洋(歿)

291
被告
古景文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292
被告
古賽鳳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293
被告
古淑玲
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
294
被告
古雨淇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295
被告
胡創博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296
被告
張游月女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97
被告
范姜徐玉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297
訴訟代理人
范姜華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297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98
被告
范姜榮浩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299
被告
范姜柏恩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299
法定代理人
熊廷翰
桃園市○鎮區○○路0段0巷00弄0號
299
法定代理人
范姜婷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弄000號
300
被告
范姜建光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301
被告
魏蘭芳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02
被告
張玉英
新竹縣○○鄉○○街00號
303
被告
張玉寶
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304
被告
張玉維(歿)
 
304
遺產管理人
徐芝樺(張玉維之遺產管理人)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305
被告
張瑞芳
苗栗縣○○市○○街00號
306
被告
鄭惠心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7
被告
范姜敬凱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8
被告
范晨暐 (原名:范瀠勻)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9
被告
彭代佳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10
被告
羅玉昭(歿)

311
被告
彭張燕(兼羅玉昭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路0000巷00弄0號
312
被告
彭能光(兼羅玉昭之繼承人)
苗栗縣○○鄉○○街00號
313
被告
黃仁君
桃園市○○區○○街0段00號10樓-12
314
被告
魏梅芳
桃園市○○區○○街0號
315
被告
魏桂芳
桃園市○○區○○街00號
316
被告
張玉盛
苗栗縣○○鄉○○○0號
317
被告
張玉山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18
被告
張玉枝(歿)

319
被告
黃忠明
苗栗縣○○鄉○○○0號
320
被告
黃世國
苗栗縣○○鄉○○○0號
321
被告
黃必強
苗栗縣○○鄉○○○0號
322
被告
曾張對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23
被告
張運妹
新竹縣○○鎮○○○○00號
324
被告
黃正賢(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325
被告
黃正文(歿)

326
被告
黃正仁(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27
被告
黃坤妹(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328
被告
黃鳳枝(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329
被告
魏大鈞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330
被告
魏辛容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遷出)
331
被告
魏占海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
332
被告
黃秀雄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8樓
333
被告
黃麗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
334
被告
王永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5
被告
王文杰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6
被告
王如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7
被告
王意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8
被告
羅梅花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39
被告
張雅雯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40
被告
張潔茹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41
被告
張德龍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
342
被告
張德誠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7樓-2
343
被告
陳春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344
被告
葉惠慎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345
被告
葉美芝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46
被告
葉惠敏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347
被告
葉惠美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348
被告
古景模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349
被告
范姜軒丞(原名:范姜宗聖)
桃園市○○區○○○街0號
350
被告
范姜德椿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350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351
被告
范姜金平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
352
被告
吳桂津(撤回)

353
被告
清竹建設有限公司(撤回)

354
被告
張貴香
桃園市○○區○○路00號
355
被告
范謝秀妹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356
被告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57
被告
黃彥翔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58
被告
黃怡鳳
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
358
訴訟代理人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59
被告
黃怡嘉
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5
359
訴訟代理人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60
被告
黃木松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遷出)
361
被告
黃玉美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62
被告
黃玉雪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363
被告
許友成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4
被告
許慶堂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365
被告
張黃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366
被告
朱仕民
新竹縣○○鎮○○○00巷0號
367
被告
朱士友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68
被告
余秋菊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9
被告
范姜強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370
被告
范姜筱詩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371
被告
張范姜米英
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372
被告
范姜謝玉蘭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3
被告
范姜金蓮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74
被告
范姜仁浩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75
被告
范姜仁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6
被告
范姜仁廣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7
被告
范姜琦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378
被告
陳美惠
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379
被告
陳瑄嬣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5
380
被告
陳家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381
被告
范姜葉桂妹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382
被告
范姜美珍
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383
被告
范姜美華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384
被告
張惠茹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385
被告
范姜明溪(撤回)

386
被告
葉柏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7
被告
范姜世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8
被告
范姜超琦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9
被告
范姜欣宏
新北市○○區○○○街0號15樓
390
被告
林雪奔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1
被告
范姜舒愉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2
被告
范姜政宇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3
被告
范姜信宇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4
被告
廖瑞芳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395
被告
廖文珍
新竹市○區○○○路00號17樓
396
被告
廖卉芸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
397
被告
廖月香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1樓
398
被告
廖月美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
399
被告
江玉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400
被告
江玉貴
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401
被告
江秀雲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402
被告
江秀琴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403
被告
張震武(歿)
 
403
遺產管理人
徐芝樺(張震武之遺產管理人)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404
被告
林庭瑜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05
被告
范姜家羚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06
被告
范姜正良
桃園市○○區○○路000號
407
被告
吳玉蘭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408
被告
古勝全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
409
被告
古勝年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410
被告
古月禎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411
被告
古如萍
桃園市○○區○○○街00號
412
被告
古如華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413
被告
孫仲文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4
被告
張明湘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5
被告
張月梅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6
被告
張哲勲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417
被告
張仕婕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418
被告
林俊宏2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419
被告
林暐倫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420
被告
林鼎晉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
421
被告
林莉恬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422
被告
林莉庭
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6
423
被告
范姜群德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424
被告
范姜婉婷
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425
被告
范姜婉萍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426
被告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7
被告
黃宥翔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7
法定代理人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8
被告
黃郁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8
法定代理人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9
被告
江建鵬
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430
被告
江宥憑
桃園市○○區○○街0段0000巷00弄00○0號
431
被告
江泳嫻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432
被告
劉能成
苗栗縣○○鄉○○街00號
433
被告
劉鳳嬌
苗栗縣○○鄉○○○村00號
434
被告
張宇豪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435
被告
張宇婕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