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75號
原 告 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百成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原告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