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淯
即 被 告 陳盈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如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