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925號
原 告 中北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洪承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牌照
2面返還
予原告。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相關:
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相關: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簽訂「桃園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
由被告提供其所有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加入原告公司營業,並向原告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營業用小客車牌照2面。
詎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繳納管理費,原告已依約通知被告終止契約,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TDJ-0966號牌照2面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及郵局
存證信函用紙等件為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2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