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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雲 
原      告  謝典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被      告  葉榮盛 

            葉榮寬 
            葉榮安 

            葉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訴訟程序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訴字案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