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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8號
原 告 全祥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美雲
原 告 謝典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凱
被 告
葉榮盛
葉榮寬
葉榮安
葉榮貴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因訴訟程序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分訴字案件。
二、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