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1950號
原 告 胡天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韋亭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80元。
惟查,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7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具狀擴張變更聲明,就請求之本金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32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追加
訴之聲明狀附卷
可稽。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580元,尚應補繳10,5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