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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92號
原 告 聚豐清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峻瑋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黃光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昱希等間請求確認支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到院
閱卷
,並補正追加被告即發票號碼667421、0000000之執票人之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
住
居所
,
暨
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