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盧武仁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成庭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確認
地上權登記
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